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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最高法院批准了一家医疗保健公司的请求,要求考虑法院是否必须尊重联邦通信委员会对《电话消费者保护法》的法律解释。
本案的争议源于 Carlton & Harris Chiropractic 收到的一份未经请求的传真,该传真提供免费电子书。该公司对传真发送人 PDR Network, LLC 提起诉讼,指控其违反了 TCPA,该法案通常禁止使用传真机发送“未经请求的广告”。47 USC § 277(b)(1)(C)。上诉旨在解决巡回法院对《霍布斯法案》(也称为《行政命令审查法案》28 USC § 2342)与最高法院在Chevron USA, Inc. v. Nat. Res. Def. Council, Inc. , 467 US 837 (1984) 一案中作出的开创性裁决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歧。
受国会委托执行 TCPA 的联邦通信委员会发布了最终规则,规定“免费推广商品和 澳大利亚电话号码 服务”的传真被视为“未经请求的广告”。霍布斯法案禁止对某些机构命令的有效性提出质疑,同时允许司法审查这些命令是否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事实和情况。另一方面,根据雪佛龙原则,法院不尊重机构对法律的解释,除非在利用法定解释工具后无法辨别国会的意思。
第四巡回法院裁定,《霍布斯法案》要求地方法院遵循联邦通信委员会对《TCPA》的解释,根据该解释,提供免费产品的传真被视为广告。PDR 的律师在其请愿书中写道:“第四巡回法院的管辖权剥夺裁决将使《霍布斯法案》中确定的机构的地位甚至高于司法机构,授权机构命令超越法院解释法律的基本‘权限和职责’。”这项上诉很重要,因为它试图解决法院和行政机构在解释法律方面的各自权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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